2006年1月1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职工如被判无罪 单位要安排上班
  王某在任职某银行的出纳员期间,被同事举报涉嫌贪污,先被刑拘后又被取保候审。单位也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。经过一年的调查,他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。
    蒙受了一年不白之冤的王某回到原单位,要求单位重新给他安排工作,偿还被克扣的工资并补发其各项福利费用。但单位却坚持认为他有“经济问题”,拒绝了他的要求,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?
    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,职工被司法机关改判无罪后,企业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,应该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,恢复其原工资待遇,并补发该职工在押期间的工资。
    本案中,王某只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并且最终被法院认定无罪,因此,王某所在单位应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,并偿还克扣王某的工资,并为其补发各项福利费用。